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非机动车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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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合同下(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的非机动车(释义一)停车场中,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以下原因导致停放的非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整车被盗且经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60天后仍未能追回的;

(二)因受被保险人管理的各类公共、公用设备设施破损、缺失或存在缺陷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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