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2021版)(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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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6页).jpg)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见释义一)的自然人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本保险合
同约定的年龄要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
险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条受益人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
律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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