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酒店取消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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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取消原定酒店:
1、 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及旅行出发后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释义见4.1)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释义见4.2) 或罹患突发性重病(释义见4.3) ;
2、 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及旅行出发后被保险人身故、 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需医疗运送、送返或住院(释义见4.4) 治疗;
3、 旅行出发前七日内及旅行出发后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4、 旅行出发前七日内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公共交通工具(释义见4.5) 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释义见4.6) 、自然灾害或流行疫病(释义见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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