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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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境内企业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就其合法持有的应收账款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应收账款,是指境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签署的真实、有效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合同(“交易合同”),按交易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可向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款项。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并承担付款义务的合同相对方,因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且其拖欠任何一期到期账款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的,则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应收账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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