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个人消费信用保险条款(2013版)(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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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合法开展下述业务的下列机构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通过互联网开展销售或服务活动的供应商;
(二)为网络销售或网络服务活动提供分期付款、延时支付或其他信用消费服务的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其他企业法人机构。
第三条 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下承保下列情形下的网络消费信用风险:
(一) 网络销售或网络服务的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澳台除外)
(二) 网络销售或网络服务的用户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用户”);
(三) 信用用途限于用户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网络消费供应商处发生的网络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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