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旅行个人责任团体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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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主险合同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险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而依法应向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或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个人责任,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2)由被保险人所拥有或者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动物或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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