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运营商责任保险条款(2014版)(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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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登记注册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的电子商务运营商,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义务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平台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
(二)基于保险合同记载承保的服务承诺、保证义务或其他合同责任,被保险人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赔偿义务或给付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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