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借款保证保险条款(2014版)(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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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借款协议》中的借出人签订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借款协议(以下称“《借款协议》”),并由出质人以其合法持有的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信托受益权等依法可以出质的资产(以下简称“资产”)为借款协议或本保险合同设定质押担保的,则《借款协议》中的借入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向借入人提供借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暨《借款协议》中的借出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借入人为自然人的,须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 5 周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当地城镇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固定住所,能正常工作并有稳定收入。借入人为法人的,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人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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