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14版)(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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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境内企业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通过合法经营的第三方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与投保人签订合法有效借款合同,向投保人提供借款的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则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对投保人应还而未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期。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等待期”自被保险人指定的应还款日后一日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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