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用户财产保险条款(2021版)(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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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使用合法经营的煤(燃) 气公司供应的燃气(包括人工煤气、 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 下同) 的用户, 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第二部分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合同保险标的为保险单中载明的财产。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 金银、 珠宝、 钻石、 玉器、 首饰、 手表、 笔、 打火机、 稀有金属、 货币、 有价证券、 票证;
(二) 邮票、 艺术品、 古币、 古玩、 古书、 字画、 动物、 植物、 盆景;
(三) 烟、 酒、 食品、 药物、 日用消费品;
(四) 记录在纸张、 磁带、 录像带、 光盘、 软盘、 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 音乐、 照片、 数据、 计算机程序、 文件、 账册、 技术资料、 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 汽车、 摩托车、 三轮车、 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 助动车、 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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