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卡消费信用保险条款(9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6-03-1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接受个人信用卡开办申请并发放信用卡的银行,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或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信用卡的发行对象(持卡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信用卡”是指由银行向个人发行的,持卡人可在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功能的一种金融支付工具。

以提供经营性贷款为目发放的个人信用卡不适用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人向其发行的信用卡进行信用消费后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在经过等待期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本金损失及约定的其他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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