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服务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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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提供非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服务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网络支付机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所指的保险人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使用被保险人提供的网络支付服务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因以下情形发生资金损失并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协议约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在被保险人运营的网络支付机构上开设账户的用户,因其支付账户密码、安全工具(包括 U 盾、物理口令卡、绑定手机/手机验证码、数字证书等)被不法分子盗取,造成其支付账户资金通过网络支付机构被盗转、盗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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