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人身权利侵害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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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死亡的,则受益人同“主险合同” 约定。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释义见4.1) , 且经有关司法机关认定达到轻伤及以上(释义见4.2) , 但未造成身故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释义见4.3)所列伤残等级的, 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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