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借款保证保险条款(B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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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协议》 :
(一)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
(二) 借出人及借入人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 借入人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出质人以其合法持有的汇票、本票、支票、 存款单等依法可以出质的资产向承保借款保证保险的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质押担保的。
第三条 借入人为自然人的,须具有中国公民身份,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具有固定住所。借入人为法人的, 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前述条件的《借款协议》下的借入人可以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与借入人签署《借款协议》的借出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XX保险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协议》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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