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保险条款(2021版)(11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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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非法人组织,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见释义一) 。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 (见释义五) 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日” (见释义六) 当日或之后发生“个人信息泄密” 或“公司信息泄密” 或“数据安全事故” , “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 内首次提出并向“保险人” (见释义八) 提出“赔偿请求” (见释义九) 的, “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提供保险保障。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其中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发生保险事故后, “保险人” 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以保险单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未选择投保的, “保险人” 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 数据保密责任
“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 因实际或被指控做出在“保险期间” 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日” 当日或之后发生的“个人信息泄密” (见释义十二) 或“公司信息泄密” (见释义十四) 遭受任何“赔偿请求”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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