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骨颈骨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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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被保险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五条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 保障内容

第六条 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二)事故,经国家卫生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二级或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释义三)诊断,并经放射性检查(如X射线、CT等)证明符合本合同定义的股骨颈骨折(释义四),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骨折保险金。给付骨折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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