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财产及随身物品损失保险条款(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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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合同构成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各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标的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下列财产。
2.1个人财产
(1)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2)室内装潢;
(3)室内财产:
a.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b.衣物、鞋帽、箱包和床上用品;
c.手机、电脑等便携设备;
d.现金、银行卡、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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