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证保险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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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及批单等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备案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申报进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如未按海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应缴的海关税款及其滞纳金。
海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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