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扩展无人机操作人员飞行保障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4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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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类无人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无人机操作人员(释义一)在操作、运营被保险无人机飞行(释义二)过程中,操作人员因与该无人机(包括无人机上搭载的与无人机使用用途相匹配的配件及悬挂物)或其坠落物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导致操作人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述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附加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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