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意外损坏保修责任保险条款(B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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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从事生产或零售的生产商、经销商或其指定代理服务商,可以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其对所生产或销售的电子产品承担的意外损坏保修责任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电子产品(释义一)承担意外损坏保修责任的,且因被保险产品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释义二)导致直接物质损失的,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提供以下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实际、合理和必要的费用、损失或成本支出:
(一)产品重置;
(二)产品维修配件费、物料费;
(三)产品维修人工费;
投保人可以选择上述一项或多项费用损失向保险人投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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