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运输保险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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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第二部分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的宠物,即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可以饲养、买卖和管领且取得有效检疫证明的实体性动物。

第四条上述标的在中国境内运输期间必须配备既符合装卸又适合标的特性的包装器械,并且保险标的在起运前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动物健康免疫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器械消毒证明》。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标的不在本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内。

第五条下列标的不在本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品、药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饲养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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