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预防接种失效津贴保险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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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预防接种个人意外伤害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预防接种单位接种本保险合同约定疫苗范围内的疫苗后初次感染接种疫苗所预防的疾病(接种失效),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预防接种失效津贴保险金, 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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