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货物基本险条款(5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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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或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货物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或实际货主,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其经营范围,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保险标的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即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进行合法物流的物品。
第五条 下列物品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现金、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银行信用卡;
(二)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内储存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三)武器、枪支弹药。
第六条 下列物品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以作为特约保险标的:
(一) 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
(二) 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
(三) 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四) 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植物。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承运车辆上的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因下列原因导致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运输过程中承运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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