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个人旅行旅行中断保险条款(互联网专属)(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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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附加个人旅行旅行中断保险(20XX版)(互联网专属)》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与主合同互有冲突之处,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如果本附加保险产品名称在保险单或批注项内未载明,则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一致。

第三条 本附加合同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在旅行开始后,因下列情形导致无法继续旅行而必须提早结束旅行回到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对于其已经支付但未消费且无法被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的损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旅行中断保险金:

(一)旅行开始后,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同行的某一特定人士( 见释义) 或被保险人的同行旅伴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且住院治疗(见释义);

(二)旅行开始后,旅行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恶劣天气( 见释义) 、严重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

(三)旅行社或飞机、火车、轮船承运人破产、清算或债务不履行导致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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