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茶树种植及果实损失保险条款(10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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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油茶生产经营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集体林场、国有林场、企业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种植企业(场、户)种植的油茶林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以以下统称“保险油茶林”,或分称“保险油茶树体”“保险油茶鲜果”)投保本保险:
(一)生长正常,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新种植的油茶品种属于国家和广东省主推品种,或者经试验适合当地种植,苗木来源符合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相关规定,且树龄2年(含)以上的;
(三)种植场所不在禁种、行蓄洪区范围内;
(四)属于同一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林权证)或承包合同内且集中连片。
投保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油茶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茶树体死亡(或推定死亡),或者造成保险油茶鲜果每亩平均实际产量低于每亩约定产量的损失,且减产率达到15%(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寒害、雷击、旱灾、地震;
(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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