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综合保险条款 (2025年修订)(11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11-06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养殖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涉农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一)符合当地海洋牧场规划,养殖地点、放养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设施等均符合行业养殖技术规范;

(二)具有一定的海产品养殖经验,管理制度健全、水质良好、能够达到行业正常放养质量。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代化海洋牧场养殖的海产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海产品”),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海产品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海产品品种必须在当地养殖1年(含)以上;

(二)具有完整的养殖日志记录,各类投入品的购买凭证及产品销售记录必须保存齐全。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海产品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且连续7天(含)内单个养殖单位当批次保险海产品死亡数量达到该养殖单位当批次保险海产品养殖数量的40%(不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疾病、疫病;

(二)暴雨、高温、低温寒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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