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专利执行保险示范条款(9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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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专利”,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授权、注册或登记的专利,不适用国际授权、注册或登记的专利。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凡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专利权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合同规定的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及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追溯期内,第三方未取得授权而首次实施保险单列明的专利,被保险人为获取证据在承保区域范围内进行调查,并在保险期间内,就其受到侵犯的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或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或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该请求被立案或受理的,对于被保险人的前述请求在立案或受理前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下简称“调查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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