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示范条款(17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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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约定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具备临床试验申办资格的个人、企业、机构或组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开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伦理委员会批准实施的被保险临床试验活动过程中出现可疑且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AR),造成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或索赔宽限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统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临床试验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或批准后被撤销、或批件已过有效期,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审批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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