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低空飞行器综合保险条款(2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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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18周岁至70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依法设立的,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及使用低空飞行器(包括不限于eVTOL航空器和其他低空飞行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由总则、低空飞行器财产损失保险、低空飞行器综合责任保险、通用条款四部分组成,其中,低空飞行器财产损失保险、低空飞行器综合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分别适用于该部分,总则、通用条款部分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二部分低空飞行器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已取得型号合格证(TC证)的低空飞行器机身,及配套的地面控制设备、数据通信设备、飞行控制设备、维护设备等一系列相关设备,但不包含停机坪及停机坪的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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