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人工智能系统责任保险示范条款(8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10-28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他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开展人工智能系统研发、测试、生产、销售的各类企业、组织或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研发、生产、提供或销售的人工智能系统开展测试活动过程中,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该人工智能系统发生无法控制的故障或失灵,造成参与测试人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所研发、生产、提供或销售的人工智能系统在投入使用时,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发生无法控制的故障或失灵,造成使用或操作该人工智能系统的人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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