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猪(无害化)保险实施方案(5页).doc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否 上传时间:2025-11-03
保险实施方案(5页).jpg)
一、本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保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仔猪保险的保险对象:
(1)对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2)自出生,体长在70cm(不含)以内或体重在30Kg(不含)以下的为仔猪。
(3)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含)以上的养殖场(户)单独投保;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可以乡(镇)、村(组)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4)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5)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仔猪可作为保险标的:
(1)必须整窝投保;
(2)仔猪保险计划实施XX万头。
四、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仔猪死亡,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疾病、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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