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分级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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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提升管理部门业务指导能力,引导行业主动辨识和评估风险,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治理,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基本规范(试行)》、《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控的通知》(交安委〔2019〕5号)等规定编制。
第三条 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两个等级。重大隐患是指极易导致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且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除重大隐患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第四条 风险等级按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由高到低依次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和较小四个等级。
重大风险是指一定条件下易导致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