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雇佣责任保险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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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它书面约定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政服务人员指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由被保险人雇佣从事约定承保范围内家政服务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以及从事家政服务工作每日不足1小时且劳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不足1月的服务人员。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人员在受其雇佣期间,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家政服务工作遭受意外而致身体伤害(包括因此引起的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合同中,家政服务工作的内容应以《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所列为限。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本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