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中断保险条款(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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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条款、 投保申请书、报价单、保险单、批单、批注及其它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且前述投保申请书为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本保险合同应视作一个整体,其中特别定义的词语的意义及解释均一致。
保险责任
第二条 鉴于保险单所载明的投保人已向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为“本公司”)缴付保险单中所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如果在保险期间内或在本公司已经同意承保的续保期间,被保险人因物质损失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造成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以下简称为“损害事故”),从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本公司将按照本保险合同所列条款、条件的规定,并按照保险单所列的每一单项,对被保险人因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而遭受的下列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但是,除非被保险人对其在被保险场所的被保险财产就所遭受的损害事故已经在本公司投保,并且本公司对该损害事故已经承认赔偿责任并确定最终赔偿金额,否则,本公司于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