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网络安全保险条款(1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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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投保人向本公司缴纳约定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公司与投保人约定如下:
本保险合同提供索赔发生制保障,仅承保在保险期间(或延长报告期)内由第三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且依本保险合同约定方式于约定期限内通知并报告给本公司的赔偿请求。
第一条承保范围
如本条项下任何保障项目在保险单第五项中标注为“不承保”,则所涉保障项目不发生效力。
1.1网络营业中断损失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在免赔期届满后完全由于安全事故造成的营业中断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项保障不适用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免赔额。
1.2数据恢复费用对于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生并向本公司报告的数据安全事故,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与下述事项有关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支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i)确定电子数据是否能够恢复、重建或重新收集;以及
(ii)如有可能,恢复、重建或重新收集电子数据。
本项保障不适用保险单第八项所载的免赔额。
1.3鉴定服务若实际或疑似发生数据安全事故,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以保险单第七项所载的相应分项责任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因此发生的鉴定服务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公司在本保障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公司应在联络鉴定服务顾问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