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适用工伤定残标准保险条款(互联网2025版A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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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
第二条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工伤(释义一)的,该伤残等级按照国家现行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确定,保险人按评定的伤残等级在本附加险条款附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所适用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非工伤,则仍按照主险合同约定的定残标准及给付比例确定伤残等级和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