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版)修改说明(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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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及必要性

(一)原《实施办法》介绍

2010年, 依据《1992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油污公约》)和《2001年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简称《燃油公约》)的要求,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在我国管辖海域航行的载运散装持久性油类物质、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要按照规定的额度向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保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投保后,船舶所有人要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

(二)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2013年8月,《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以2013年11号部令形式重新对外公布,实施至今。

七年来,《实施办法》对我国沿海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简政放权工作的深入推进、对内河水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日益重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实施办法》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需要。

为落实简政放权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实施办法》。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本次修订对实施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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