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制种保险方案(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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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要求,我市从2019年起将水稻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范围。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结合水稻制种特点和我市保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制(繁)种农户、专业合作社或制(繁)种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依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品种、地点依法开展水稻制(繁)种生产。
2.制(繁)种生产过程严格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