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铃薯种植保险方案(1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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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马铃薯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马铃薯(以下简称“保险马铃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以上;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四)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马铃薯,生长正常;未达到10亩的可以乡、村为单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