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育肥猪养殖重大灾害保险(规模养殖场专用)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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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育肥猪”):
(一)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按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经畜牧兽医部门和
保险人验体合格;
(二)饲养场所在非传染病疫区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内;
(三)育肥猪品种已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四)育肥猪体重在15公斤(含)以上;
(五)育肥猪存栏量在200头(含)以上的养殖户。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育肥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固定圈舍内死亡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风灾、暴雨、雷击、地震、冰雹、冻害、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
二、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疾病:二三类病害(如猪丹毒)、败血症、猪肺炎、流行性腹泻、猪瘟、大肠杆菌病、免疫副反应(中暑、中毒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