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鲜活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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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个体工商户、 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均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运输且符合专业运输要求的下列标的, 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一类保险标的: 活家禽、 活牲畜、 活水产;
第二类保险标的: 新鲜蔬菜、 新鲜水果、 花草、 苗木、 粮食、 以及新鲜水产、 新鲜肉蛋奶;
第三类保险标的: 上述列明第一类和第二类保险标的的加工品。
第四条下述货物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 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植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受保护野生动植物、 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且被保险人依法可以将其运输并符合专业运输要求的动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