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公司经营电子商务自律规范(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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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
本规范之目的在于发展保险电子商务,建立活络有序之电子商业环境,经由本规范之确立,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并增进保险经纪人公司之服务效能。
第二条(遵循宣示)
保险经纪人公司经营保险电子商务,应依本规范办理。
本规范内容应揭示于保险经纪人公司之网页,保险经纪人公司应宣示遵守本规范;并提供与财政部(保险司)网页超连结,方便消费者查阅相关监理资讯。
第三条(广告与宣传之规范)
保险经纪人公司从事保险电子商务应尊重及维护消费者权利,并採行下列公平之商业、广告及行销活动:
1.应确保其广告内容之真实性,其对消费者所负之义务不得低于广告之内容。
2.应承诺不刊登色情、暴力或违法之广告。
3.网页广告内容应具体、明确、禁止夸大或过于抽象。
4.应对其他保险同业广告之创意予以尊重,并承诺不侵害智慧财产权,同时杜绝抄袭行为。
5.承诺拒绝以不实之攻击做为广告内容,同时不利用广告遂行不公平竞争。
6.在寄送电子广告邮件时,为尊重消费者之自主选择权,应明白向消费者揭示中止方式;一旦消费者要求停止寄送时,即应立即中止电子广告邮件之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