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前登记操作指引(试行)(18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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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以下简称“组合类产品”或“产品”)发行前登记相关工作,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登公司”)根据《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人”)首次发行组合类产品, 应当在首单产品发行前向中保登公司申请首单登记;后续发行组合类产品,应当在产品发行前向中保登公司申请后续登记。
第三条 管理人申请产品首单登记的, 通过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报送以下电子申请材料:
(一)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合类产品业务管理部门或专业团队的岗位设置、人员资质等有关情况;
(三)开展组合类产品业务相关的内部制度及信息系统介绍材料;
(四)上年度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如审计报告揭示相关问题,应一并提交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