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道路移动机械操作责任保险条款(7页).pdf

已下载:0 次 是否免费: 上传时间:2025-09-17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包含挖掘机等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 是指不在道路上行驶,仅在工地上用作工程用途的工程机械设备,具体包括压实机械设备,铲土运输机械设备,路面机械设备,钢筋和预应力机械设备,钻探、掘进机械设备,桩工机械设备、凿岩机械设备,起重机设备,叉车,其他工程机械设备等。

本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事故” 是指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并造成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本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 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单载明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工程机械” )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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