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业签证精算人员实务处理原则(2015年版本)(37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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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介绍
签证精算人员实务处理原则,主要是提供签证精算人员签证时的技术性参考及依据。我国财政部保险司于民国90年底发布的「保险业签证精算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签证精算人员的签证项目及范围;并于92年初,发布「保险业签证精算人员签证作业应注意事项」,进一步规范签证精算人员执行签证时,应具备签证精算意见书及精算备忘录等文件。并于同年7月,由精算学会迳行公布人身保险业及财产保险业之「签证精算意见书范本」,订定精算意见书的签证格式。
上开所称之精算意见书,主要是签证精算人员就各签证项目分析的结果及意见,以文字叙述或表格加以表达的文件。而精算备忘录,则是记载签证精算人员分析时,所採用的假设、方法以及推论的结果,故精算备忘录可谓一技术性文件。签证精算人员实务处理原则(以下称本实务处理原则)的目的,即针对精算备忘录所应採用的精算技术,提供本学会的看法及建议,俾使签证精算人员分析资料时,有所参考及依循。本实务处理原则特为人身保险业签证精算人员所着,有关财产保险业部份另有专书说明。
依「保险业签证精算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人身保险业签证精算人员有五项明确的签证项目,包括:(1)保险费率之釐订(2)各种准备金之核算(3)保单红利分配(4)投资决策评估(5)清偿能力评估,前五项为本实务处理原则的主要内容。其中第二项各种准备金之核算签证项目需进行之准备金适足性测试与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四十号「保险合约之会计处理准则」规定需进行之负债适足性测试(Liabilityadequacytest)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