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标准(74页)pdf.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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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建立健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制度,综合运用社会消防技术力量查改火灾隐患,提高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消防安全,督促指导相关责任方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既有的下列建筑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1厂房:
2仓库:
3民用建筑。
新建、改建、扩建的上述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本标准不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汽车加油加气站等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评估。
1.0.4 本标准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评估。
1.0.5本标准采用权重评分方式,从建筑防火、消防设施及器材、消防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对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综合评估。
1.0.6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除应依据本标准外,尚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其它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
1.0.7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本标准开展评估工作时,应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在本标准列出的评估指标中合理选择适用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