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责任保险-简单操作型条款(5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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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契约之构成与解释
本保险契约所载之条款及其他附加条款、批单或批注及与本保险契约有关之文件,均为本保险契约之构成部分。
本保险契约之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之解释为原则。
第二条 用词定义
本保险契约用词定义如下:
一、每一意外事故体伤责任之保险金额: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内对所有伤亡人数所负之最高赔偿责任。
前述所称体伤含死亡。
二、 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责任之保险金额: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内对所有受损之财物所负之最高赔偿责任。
三、本保险契约之最高赔偿金额:指本保险契约所受请求赔偿次数超过一次时,本公司所负之累积最高赔偿责任。
四、 抗辩费用:指被保险人因承保事故受第三人之赔偿请求时,进行抗辩或诉讼所发生之相关费用。
五、 要保人: 指向本公司申请订立本保险契约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
六、 被保险人: 指发生本保险契约约定之意外事故,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之人。 包括列名被保险人及附加被保险人:
(一) 列名被保险人:指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被保险人,但以政府机关( 构) 、学校或法人或经民航局同意注册登记之团体为限。
(二) 附加被保险人:指经列名被保险人许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险遥控无人机之人。
七、 遥控无人机:指自遥控设备以信号链路进行飞航控制或以自动驾驶操作或其他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以下简称民航局) 公告之无人航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