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捷运系统旅客运送责任保险保单条款(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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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承保范围
第一条 (承保范围)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故意、过失或不可抗力而发生行車事故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身体受伤或财物毁损灭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对受害人或请求权人负赔偿之责。
第二条 (保险金额)
经保险契约之约定,应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悉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项下之保险金额为限。其能以较少金额解决者,应依该较少金额赔偿之。该项目下保险期限内之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所负责之最高额度。
前项保险期间内累积赔款金额到达「保险期间内之保险金额」时,保险契约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自动续约一年。保险人依据保险单应负之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宣告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而减免。
第三条 (自负额)
被保险人对于每一次保险事故,须先行负担约定之自负额,保险人仅对于超过自负额部份之赔款负赔偿之责。前项约定之自负额部份,被保险人不得以加缴保险费或其他方式免除,亦不得另向他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
第四条 (必要费用)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负偿还之责。其偿还數额与赔偿金额合计虽超过保险金额,仍予偿付:
一、因诉讼或赔偿请求而生之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被保险人如受刑事控诉时,其具保及诉讼费用,亦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