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设备综合保险基本条款(3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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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承保范围
第一条 电子设备损失险
本保险契约所载之电子设备在所载处所,于保险期间内,因突发而不可预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除约定不保事项外,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第二条 电脑外在资料储存体损失险
本保险契约所载电子设备中之电脑外在资料储存体,在所载处所,于保险期间内,因第一条电子设备损失险之承保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需予置换或其储存资料需予重製时,除约定不保事项外,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第三条 电脑额外费用险
本保险契约承保电子设备中之电脑设备,于保险期间内,因第一条电子设备损失险之承保事故,受有毁损或灭失致作业全部或部分中断,为继续作业使用非本保险契约承保之替代设备所增加之租金、人事费及材料运费,除约定不保事项外,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第四条 保险金额
第一条电子设备损失险保险标的物之保险金额应为其新品重置价格。所谓新品重置价格係指重新置换与该标的物同一厂牌、型式、规格、性能或相类似设备所需之新品价格。该项价格并应包含设备之运费、关税、安装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二条电脑外在资料储存体损失险保险标的物之保险金额应为其重新置换及重製资料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