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人寿保单融资批注条款(2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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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批注条款的构成及其效力】
第 一 条 本批注条款构成其所批注之契约(以下简称「本契约」,适用商品详見附表一「适用本批注条款之商品表」)的一部分,本契约与本批注条款牴触部分不生效力。
本批注条款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原则。
要保人以已在本公司投保之本契约向融资银行申请保单融资时,应同时向本公司申请附加本批注条款,并提供要保人与融资银行约定之帐户资讯予本公司。
【名词定义】
第 二 条 本批注条款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一、 「保单融资」:係指本契约要保人以本契约为担保向银行业申请贷款,且本契约之要保人与被保险人须为同一人。
二、「融资银行」:係指与本契约要保人签订「保单融资」契约,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之银行。
三、「约定帐户」:係指由本契约要保人与融资银行约定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之帐户。当本公司依本批注条款约定,需将本契约之保险给付或其他款项向融资银行给付时,应将前开金额汇入该帐户中。前开汇入约定帐户之金额,融资银行仅得于本契约保单融资债权范围内抵充之。
【本批注条款之终止】
第 三 条 要保人于全数清偿保单融资债务后,应经融资银行书面同意后,主动向本公司申请终止本批注条款。
本批注条款终止前,本公司仍依本批注条款相关约定处理;本批注条款终止后,关于本契约权利义务之履行,悉依本契约约定办理。
【受益人的指定与相关款项的给付】
第 四 条 除依其性质为专属被保险人为受益人之保险金外,本批注条款有效期间且于融资银行保单融资债权范围内,要保人同意以融资银行为其他各项保险金之第一顺位受益人。 于本批注条款有效期间内,本契约所约定之受益人顺位依序递延,本批注条款终止后,受益人顺位恢复依本契约约定办理。